法院審理,小萱對於犯行坦承不諱。法官認,按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規定:「騷擾」係指以藥品、器物或其他方法,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。綠蠵龜是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,依法不得觸摸、餵食,並經新聞媒體報導而為公眾所周知。
海洋委員會也向大眾說明宣導,主要是因為海龜皮膚上通常有保護黏液,若人類因好奇而觸碰,可能會害綠蠵龜遭到細菌感染,而且綠蠵龜是容易緊張的生物,若遭突然觸摸,會使其受驚逃離,未來可能不再洄游到原地,甚至造成死傷。
法官審酌,小萱在屏東琉球鄉美人洞沙灘海域戲水時,多次擅自觸摸綠蠵龜的龜甲,明顯已對綠蠵龜造成干擾,自屬騷擾行為甚明。小萱無視國家保育野生動物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之規範,擅自騷擾保育類動物野生綠蠵龜,使瀕臨絕種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更陷危機,所為實有不該。
法官日前依法宣判,小萱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第1項第1款,「非法騷擾保育類野生動物罪」,處拘役40日,可易科罰金。可上訴。
★未經判決確定,應推定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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